• 大连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
  • 日期 : 2015-11-24     点击量 : 8146

    大连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专业或工种,均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二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政府对申请人所从事的专业或工种,通过学历认定、技能鉴定等方式对申请人技能进行考核,对考核鉴定合格者核发的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劳动者任职和确定劳动者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也是从事个体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凡居住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均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职业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

    第五条  大连市统一使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并颁发。未经市劳动保障局验印的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各类院、校)的毕业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收、培训的各类社会人员。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五个标准等级。

    第八条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资格条件:

    (一)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类人员申请晋级鉴定,需按规定的间隔年限申报,即:持有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一年者,可申请参加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三年者,可申请参加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二年者,可申请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二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事业单位职工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需根据其从事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年限申报,即: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年限不满五年者,可申请参加初级职业技能鉴定;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年限满五年者,可申请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年限满七年者,可申请参加高级职业技能鉴定;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可申请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年限满十二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获得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名次者,按大赛方案的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已毕业并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人岗位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需根据其毕业后从事所学专业的工作年限申报,即: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满七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条  已毕业并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人岗位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需根据其毕业后从事所学专业的工作年限申报,即: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种年限满两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种年限满四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种年限满八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一条  已取得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按下列条件申报:取得技术员职称满两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四年者,可申请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工程师职称满五年者,可申请参加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活动中成绩突出;具有高超技能水平、掌握并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能和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绝招)能力,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杰出贡献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申请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有杰出贡献人才申请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由企业推荐,填写《企业有杰出贡献人才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推荐表》(附后),并同时提交书面证明及相应材料(附电子板)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有杰出贡献人才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每年每季度组织一次。

    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者,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需参加由专家委员会组织的答辩,答辩通过后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各类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按以下规定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1、高等四年制本科职业技术院校招收的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毕业考试合格者,可申报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招收无职业资格证书的高中毕业生,在校第二年可申报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毕业考试合格者,可申报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2、高等五年制专科职业技术院校招收的初中毕业生,在校第三年可申报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毕业考试合格者,可申报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3、高等三年制专科职业技术院校招收的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毕业考试合格者,可申报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招收的无职业资格证书的高中毕业生,毕业考试合格者,可申报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持证满一年后可申请参加本专业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4、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毕业生,毕业考试合格者可申报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持证满一年后可申报参加本专业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5、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生,毕业考试合格者可申报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持证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本专业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6、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国家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示范学校(以下简称国家重点职业技术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

    1)技师学院招收的五年制初中毕业生,在校第三年可申报参加入学时所确定工种或专业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毕业考试合格者,可申报参加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招收的二年制高中毕业生,毕业考试合格者可申报参加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持证满一年后可申报参加本专业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2)国家重点职业技术学校招收的四年制初中毕业生,在校第三年可申报参加入学时所确定的工种或专业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考试合格者可申报参加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招收的两年制高中毕业生,毕业考试合格者可申报参加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持证满一年后可申报参加本专业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7、普通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以下简称普通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可申报入学时所确定的工种或专业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8、对学习复合型工种或专业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需要两个工种或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其入学时确定的所学专业的主与次,按以下规定分别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1)国家重点职业技术学校、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毕业考试合格者可分别申报参加高级和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2)普通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毕业考试合格者可分别申报中级和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  各类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项成绩有一项不及格的不予核发证书。

    第十五条  申报者从事的本工种或专业工作年限的认定,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填写《企业职工越级培训和鉴定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局,经认定后开班培训并参加鉴定。

    第十六条  申报晋级鉴定者,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对其持有的原级别职业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确认后方可参加上一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发和换发。

    对申请补发资格证书者,市劳动保障局凭原培训机构留存的《职业资格证书审批核发名单》或申请者所在单位留存的《技师任职资格审批表》复印件进行资格审验,确认后重新参加鉴定。其中:参加本等级考试的,只进行实际操作鉴定,鉴定合格后按原证书编号、鉴定的工种、等级、时间补发证书,同时在发证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参加晋级考试的,需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鉴定,鉴定合格后换发新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完整、规范的学员培训、鉴定和证书核发档案以备查。

    第十九条  职业资格证书要保持清晰、整洁,对被涂改、转让的职业资格证书,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将收回作废。对骗取、伪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无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社会上乱办班、乱考核、乱发证以及各种违反考务纪律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11日起施行。原大劳发[2003]120号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